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32号令),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科学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皖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皖西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为把学校建成人才培养质量高、科学研究有特色、服务地方有成效、文化传承创新有作为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yb体育app官方下载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确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具体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皖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教代会代表的年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规模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6%;教代会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总支为选举单位,各党总支指导二级分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教代会代表应自下而上推荐(或选举),经党、政、工充分酝酿协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差额不低于应选代表的20%,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如调出学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可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资格。凡是补选、罢免和更换代表,必须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方为有效。
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工作性质和选举单位代表人数的多少,组建若干个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和秘书各一人。
(二)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教代会召开前,组织代表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征集撰写提案和意见;大会召开期间,召集本代表团代表参加会议,组织讨论,归纳讨论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人员组成有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代表团团长等人组成。主席团人员由校工会提名,大会筹备领导组审议,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在大会预备通过。
(二)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
(一)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一次教代会,选举本届执委会。执委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执委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二)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三) 根据教代会职权和学校实际,教代会执委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征集处理工作委员会和校产与福利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接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相关专门委员会应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落实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执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督查各单位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应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联系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的代表,征集和整理教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执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受教代会委托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在接到校党委批文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皖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皖西学院三届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同意发文后执行,原《皖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院发【200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