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2002]08号
(2002年元月28日)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期间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这是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产业、基建、财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比较重要的其他方面的校务工作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于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单位有权解决的问题;
5、概念含糊不清的问题。
对于不能列入提案的有关问题,可作为教职工意见,由提案征集组代转并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二、提案的提出
1、代表团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否则不予立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要按上述要求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代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立案
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是否立案。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提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送有关校领导审阅;
2、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3、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校领导出面解决的,直接转交校领导。
五、提案的处理
1、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意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提案工作委员会要组织代表到有关单位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
2、对于不予立案的议案,需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予以解释;
3、立案提案的实施结果,不予立案的理由,均须向提案人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4、提案的处理、实施情况,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5、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
6、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7、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提案,应予以表彰;
8、本《暂行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